包頭張萬軍博士刑辯團隊最新成功案例:青山區檢察院不予批捕涉嫌詐騙罪的歐某 |
文章來源:包頭律師事務所 發布者:包頭律師 發布時間:2020-8-15 10:07:37 閱讀:1062次 |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博士刑辯團隊接受了歐某親屬的委托后,為其及時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服務。主辦律師第一時間安排會見了當事人歐某,會見后又與公安機關及時溝通,分析判斷針對此案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向包頭市青山區檢察檢察院提出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辯護思路:
一、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一)歐某所收取的220萬系合同履約保證金,并非辦理辦理采礦證費用,歐某不具備詐騙罪主觀構成要件。
(二)某公司在與歐某進行合作時,已明知某公司只具有探礦證而非采礦證,歐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二、某公司屬于自冒風險的投資性行為,其報案動機不純
三、偵查機關混淆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之根本區別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主客觀構成要件,請求貴院在事實和法律基礎上,不予批準逮捕歐某,以維護刑訴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案件辦理結果:
最終,經過張萬軍博士的不懈努力,檢察院不批準逮捕H某,H某獲取保候審決定,得以回到家人的身邊,與家人團聚。
相關法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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