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晚,被害人朱某3入住溧陽市溧城鎮唐家一巷43號天隆旅社302房間內,并向住在306房間內的被告人徐XX借用手機充電器。次日凌晨,被害人朱某3到306房間歸來手機充電器時,被告人徐XX采用強拉硬拽、用身體壓制等方式,強行脫下被害人朱某3衣服,用手摸被害人胸部、摳被害人陰道、并用生殖器刮擦被害人陰部,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后因生理原因未能勃起并早泄而未成功。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后予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徐XX的供述證實:
自己住在唐家村天隆旅社306房間。2017年1月30日晚上,有個50多歲的女子入住了302房間,并向自己借了充電器給手機充電,自己講明早要去郎溪的,讓她明早將充電器還給自己。2017年1月31日5時許,自己還在睡覺,見有人推門進來,見到那個入住的女子,她上身穿紅色羊毛衫,下身穿羊毛褲。那個女子講“這里環境不好,我要走了。”說完就將充電器給自己,自己當時腦子一熱,就想和這個女的做愛,就坐起來身體探過去,一把抓住她右手腕往自己這邊拉一下,那個女子一下趴在床上,自己一只手從她衣服下伸進去,摸她胸部。那個女子說她不做這樣的事情,她和家里吵架了,沒心情,說完起身就要走。自己就一把將她拉著仰躺在床上,左手強摟住她脖子,一只手先是隔著褲子摸她下身部位,女子還是說不好做這個事情,沒心情。自己沒有聽她的,就將女子的羊毛褲和內褲一起扒下來,將她的下身露出來。當時自己的生殖器還沒有硬起來,自己就跪在床上,一只腳放在她雙腿中間,將生殖器在她下身部位蹭,然后將右手食指伸進她的陰道里,伸進去大半個手指,那個女子說不要這樣,還用手把自己的手住外拉。自己又將生殖器在她下身部位刮來刮去,但是始終硬不起來,自己使勁往她下身里面捅,就是進不去,然后就感覺有東西流出來了。自己就跟女子說“你走吧,我沒用了。”那個女子就起來穿她衣服出門了。
2、被害人朱某3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
2017年1月30日16時許,自己和丈夫吵了一架就負氣出門。晚上18時,自己來到天隆旅社并在門口張望,這時一名男子從一樓北側的屋里出來,自己以為他是老板,就問他有沒有地方住,他說有的,可帶自己去看。自己先問他借了一個充電器,后來跟他到二樓、三樓看了幾個房間,這個男子還對自己講,“這天我包你啊”。意思是讓自己陪他過夜,自己以為他是老板,也沒有在意,只是說不好。看了房間后覺得房間太差,不想住了就要走。這個男子不讓自己走,就將老板娘叫來,后來自己就住302房間的。第二天凌晨3時多,自己被凍醒了,發現空調壞了,廁所也沒有水,覺得沒法呆了,就收拾衣服準備走了,穿了旅社的拖鞋,外面的羽絨服沒有穿,就到那個男子住的306房間,用力敲門。過了會,那個男的打開燈,開了門,身上穿了一件汗衫,一條短褲,之后他又回到床上鉆到被窩里,自己把充電器還給他,并跟他說謝謝。自己轉過身準備離開時,突然覺得自己腰被背后那個男的一把摟住,被他推了仰在床上,這個男的就順勢趴在自己身上,自己就用腳踢他,他力氣大,并用褲子將兩人蓋在被子里,用整個身子壓住自己。自己對他講“不好這樣,我身體不好,心情也不好”。但這個男的沒有停下來,他把短褲脫了,然后用手摸自己胸和陰部,后將自己裙子和褲子脫下,用他的生殖器在自己的陰部外部摩擦,是軟的沒有硬起來。他用手指伸到自己陰道里摳摸。后來他硬了起來,把生殖器插到自己陰道里抽插,約一分鐘就射精了,射在里面的。自己坐起來,把褲子拉上來,沖他瞪了一眼,就回到自己房間,把他的房門也關上了。回到自己房間,感覺褲襠里都是潮的,就拿了包下樓去一樓找到老板娘,講自己被強暴了,要報警。老板娘就到三樓把那個男的喊下來,三個人在老板娘住的地方談的。那個男的不承認強暴,只承認摸自己。后自己讓老板娘陪自己上樓拿鞋,并讓老板娘看了自己內褲上的精斑。自己和老板娘一起下樓后,發現那個男的已經跑了,后來自己打電話報警的。
被害人朱某3第二次陳述,稱自己是推門進入306房間的。
經被害人朱某3的辨認,強奸她的男子為被告人徐XX。
3、證人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
自己在唐家一巷43號經營天隆旅社。2016年以來,一名叫徐XX的男子長期住在自己店里,自己知道他是做電焊的,這幾天住在306房間。昨天晚上7時許,徐XX打電話給自己講有個女的要住宿,自己讓他先帶女的住宿。自己十五分鐘后到旅社,那個女的在二樓,后來她選了302房間住宿的,自己知道她叫朱某3,是跟丈夫吵了出來的。今天早晨四點半左右,自己正在值班室睡覺,朱某3過來跟自己說樓上的男的強奸了她,自己就到三樓去的,朱某3回到302房間里。當時朱某3說要報警,自己說做做工作,讓男的認個錯,當時朱某3也沒有說什么。自己到306房間去,徐XX正在穿衣服,自己問他強奸的事。他講沒有強奸,就是摸摸,他硬不起來。自己讓他跟別人認個錯,徐XX就站在走廊上對著302那里喊了聲“對不起哦”。朱某3說“沒有用,我不答應。”后來徐XX趁自己幫他去305拿鞋的時間就跑了。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證實現場的位置及物品擺放情況,并從現場提取到煙蒂及飲料瓶。
5、門診病歷,證實被害人朱某3在醫院提取了陰道分泌物。
6、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溧公物鑒(法物)〔2017〕3號DNA檢驗報告證實:
經檢驗,送檢朱某3的陰道拭子、內褲襠部剪取物、裙子上可疑斑跡均檢出精子,且與徐XX的血樣在所檢驗基因座的STR分型結果相同。送檢的從現場提取到煙蒂濾嘴處剪取物及飲料瓶瓶口擦拭物與徐XX的血樣在所檢驗基因座的STR分型結果相同。
7、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實:
自己在溧陽市婦幼保健院擔任婦產科副主任醫師。那天,自己當班,在兩個民警陪同一個女的到婦產科來,尋個女的說自己跟老公吵架,住在外面被人強奸了。民警請自己幫那個女的提取陰道分泌物,自己就帶她在病院做的提取。當時就自己一個人操作的,就用棉簽在那個女的陰道刮一下擦拭一下,然后把棉簽放在一個塑料管,裝在民警給的物證袋里,后交給民警的,后來在那個女的病歷上把攝取的情況寫來的。
8、證人朱某2的證言證實:
自己是溧陽市公安局法醫,負責DNA檢驗鑒定工作。溧公物鑒(法物)〔2017〕3號DNA檢驗報告中的陰道拭子,是由偵查人員和受害人到醫院請專業醫師提取后封存的。
9、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徐XX對作案的現場進行了指認。
10、案發經過、抓獲經過,證實本案因報警而案發,被告人徐XX系被抓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