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903刑初276號
公訴機關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都檢刑訴〔2020〕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楊某犯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美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楊某及其辯護人吳文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楊某于2020年5月至6月,在鹽城市鹽都區鹽龍街道境內,采用手摸胸部的方式,作強制猥褻案2起。經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楊某患有雙相障礙(緩解不全期),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后,被告楊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害人嚴某對被告楊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楊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楊某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案件來源及破案詳細經過說明、診斷意見書、住院病例、現場照片、諒解書、收條、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被告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楊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楊某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拘役或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于2020年5月至6月,在鹽城市鹽都區鹽龍街道境內,采用手摸胸部的方式,作強制猥褻案2起。經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楊某患有雙相障礙(緩解不全期),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5月底中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楊某酒后在其租住的鹽城市鹽都區鹽龍街道方向村二組徐某家房間內,不顧被害人嚴某的反抗,采用強行用手隔著衣服摸胸部的方式對被害人嚴某進行猥褻。
2.2020年6月初的周末的一天中午,被告楊某酒后在其租住的鹽城市鹽都區鹽龍街道方向村二組徐某家院子浴室間內,不顧被害人嚴某的反抗,采用強行用手伸進衣服內摸胸的方式對嚴某進行猥褻。
被告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嚴某人民幣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嚴某的陳述、證人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楊某的供述和辯解、案發來源及破案詳細經過說明、證明、診斷意見書、住院病歷、現場照片、諒解書、收條、司法××鑒定意見書、扣押筆錄及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楊某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楊某可以從輕處罰的主要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根據被告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盧建婭
審 判 員 高愛軍
人民陪審員 周益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許冬梅
書 記 員 邵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