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土右檢一部刑訴〔2020〕Z134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221196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現住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土默特右旗**鎮**村(戶籍所在地同前),2015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罰款500元,2016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區戒毒三年,2018年1月3日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近親屬和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內蒙古某勞務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合同期限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7月15日,合同內容:金屬硅廠區零星維修、修補墻面,廠房彩鋼板拆除更換維修、屋排水天溝處理,防水處理及完成后清理作業垃圾外運等作業事項,于2020年5月4日正式開工。被告人楊某甲掛靠內蒙古某勞務有限公司,為該次施工作業期間的負責人也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該作業施工過程中現場指揮、安全管理等工作。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楊某甲雇傭的工人張某甲清理內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純硅車間的屋頂的排水溝,17時30分左右,張某甲在屋頂踩破一塊彩鋼板后墜落至地面上,被送到土右旗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張某甲系高墜致腦、心、肺、肝、腎多臟器破裂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楊某甲與被害人張某甲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2020 年11月23日,被告人楊某甲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勞務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賠償協議、諒解書、培訓資料、授權委托書、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
2.證人董某某、朱某某、鄧某某、周某某、張某乙、云某某、楊某乙、王某某、倪某某、張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
5.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一人死亡,對該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被告人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并且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孫柏林
檢察官助理:張鑫鑫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取保候審,現住土默特右旗**鎮**村;
2.案卷材料3冊,檢察證據2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