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青山區律師事務所:王某某非法制造槍支案 |
文章來源:包頭律師事務所 發布者:包頭律師 發布時間:2021-1-21 18:14:25 閱讀:62次 |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青檢二部刑訴〔2020〕Z23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326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臨縣**鎮**村**號,捕前住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村**區**棟**號樓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經我院批準,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山陰縣陸續從網上及五金店購買槍托、槍管、機械瞄具、射釘槍等零件并組裝成槍支,后將該槍支帶回山西省呂梁市臨縣**鎮**村**號老家存放后返包居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安機關在包頭市青山區趙家營子村一區13棟2號樓出租屋內將其抓獲,后在王某某的帶領下,公安機關在陜西省臨縣**村**號將該疑似槍支扣押。經包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疑似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物品清單;
2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捕經過,無前科證明,照片;
3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包)公(痕跡)鑒字(2020)25號槍支彈藥鑒定書;
6搜查筆錄;
7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法規,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白曄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青山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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